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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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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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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較為嚴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擁有符合規劃和國家標準的鐵路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這意味著申請企業必須具備合法合規的鐵路基礎設施資源,以確保能夠提供穩定和安全的運輸服務。
擁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滿足運輸規模需要數量的機車車輛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但僅有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應當擁有機車車輛的所有權。這對企業的運輸能力和資源配置提出了要求,以適應不同規模的運輸需求。
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符合鐵路運輸崗位標準、具備相應從業資格,且其數量滿足運輸規模需要。這旨在保證企業擁有足夠數量和專業素質的人員來保障運輸業務的正常開展。
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安全生產是鐵路運輸的重中之重,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能夠有效降低事故風險。
具有鐵路運輸相關的組織管理辦法、服務質量標準、生產作業規范。這有助于規范企業的運營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和運輸效率。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于不同類型的鐵路運輸業務,負責人的從業經歷也有具體要求:
擬從事高速鐵路旅客運輸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8年以上經歷。
擬從事城際鐵路旅客運輸和普通鐵路旅客運輸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8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經歷。
擬從事鐵路貨物運輸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經歷。
需要注意的是,辦理危險貨物或者特種貨物運輸的,相關設備設施應當符合相應貨物運輸的安全要求,相關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應當符合相應崗位標準和崗位培訓要求。在最近2年內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分的,不得擔任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和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
鐵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流程大致如下:
申請企業應當按照許可范圍和許可條件提出申請。一次申請多項許可范圍的,可以合并申請。
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一系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這些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申請企業基本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及履歷表;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專業技術管理的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履歷表;主要生產作業人員的配備情況、資格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情況;鐵路運輸相關的組織管理辦法、服務質量標準、生產作業規范情況;鐵路建設項目立項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鐵路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和運營安全評估合格的報告復印件;機車車輛數量滿足運輸規模需要的測算依據;相關所有權、使用權以及合作協議等證明材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國家鐵路局應當明確鐵路運輸許可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應的文本格式。
國家鐵路局對申請企業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如果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企業當場更正;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如果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國家鐵路局應當審查申請企業提交的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及組織鑒定、專家評審。審查合格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審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鐵路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組織鑒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之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頒發鐵路運輸許可證。
鐵路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0年。被許可企業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60日,向國家鐵路局提出延續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近3年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的報告。國家鐵路局應當根據被許可企業的申請,在鐵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在獲得鐵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后,企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監管要求:
被許可企業的名稱、住所發生變化的,應當于變化事項發生后2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提出變更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變更事項說明、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被許可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方式、許可范圍,導致許可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于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重新申請許可。企業合并、分立的,申請材料除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合并、分立的協議復印件或者有關批準文件復印件。
被許可企業應當自取得鐵路運輸許可之日起1年內開展相應的鐵路運輸營業,并于開業后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國家鐵路局。因特殊情況需延期開業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書面說明,經同意可延期1年。被許可企業在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1年內未開業且未延期,或者延期期限內仍未開業的,已取得的鐵路運輸許可證自動失效。
被許可企業應當按照許可范圍開展鐵路運輸營業,并保證其運輸條件持續符合許可條件。
鐵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的相關規定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旨在維護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經營鐵路的合法權益,規范鐵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31項。經國務院審改辦同意,將原許可名稱“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撤銷、變更審批”修改為“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并在《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項目匯總清單》中予以公布。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對相關內容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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