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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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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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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的建筑施工專業資質主要分為以下三大序列:
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 12 個類別,一般分為 4 個等級,分別是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常見的類別包括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等。
專業承包序列:共有 36 種,部分專業不分等級,部分專業分為兩個等級,還有部分專業分為三個等級。常見的有裝飾裝修、機電安裝、建筑智能化、消防設施、防水防腐保溫、模板腳手架、地基基礎、鋼結構、環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等。
施工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
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資產。資產狀況是衡量公司經濟實力和承擔風險能力的重要指標,建筑公司需要擁有足夠的資產來承擔工程建設中的經濟責任和風險。
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注冊建造師、工程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注冊建造師負責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等工作,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是具體實施工程建設的中堅力量,他們需要具備相關專業技能和實際工作經驗。
技術負責人需要具備滿足申請資質標準要求的業績。技術負責人需要具備豐富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并曾經參與過相應的工程建設項目,能夠領導公司的技術和管理團隊。
具有必要的技術裝備。技術裝備是建筑公司進行工程建設的重要工具和設施,包括施工機械設備、測試儀器等。建筑公司需要不斷更新和提高技術裝備水平,以保障工程建設的質量和進度。
擁有相應的施工設備,如起重機、挖掘機等。
擁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能夠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
具有良好的信譽和商業道德,無違法違規記錄。
符合當地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其他條件。不同地區和不同類型建筑企業的資質申請條件可能會有所不同,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資質要求的具體要求,做好申請準備工作。
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到企業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按規定填寫并準備申請表準。
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并核查所報材料原件(市區內企業直接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并核查所報材料原件)。
對申請資質的建筑業企業進行網上公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天。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主管領導審批。
將合格企業的申報資料報送省建設廳。新申請資質和升級建筑資質審批時限:
二級及以下專業類企業資質每年每度審批兩次,申請資質的企業將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后 60 天內完成。
二級及以下總包類企業資質每年度審批一次,申請資質的企業將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后 60 天內完成。省建設廳受理各市申報資料的時間為每年度的 8 月上旬;市建設局受理申報資料時間為 7 月上旬。
勞務類各企業資質每兩個月受理一次,省建設廳受理各市申報材料并審批的時間為隨時受理;市建設局受理申報資料時間為隨時受理。
建筑業資質證書有效期 5 年,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可以回到原資質申報單位申請資質延期。但注意資質延期也需要在有效期內。
企業應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 3 個月前,按原資質申報途徑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企業凈資產和主要人員滿足現有資質標準要求的,經資質許可機關核準,更換有效期 5 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自批準延續之日起計算。
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 3 個月內申請資質延續的,資質受理部門應受理其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至批準延續之日內,企業不得承接相應資質范圍內的工程。
企業不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資質許可機關不批準其相應資質延續,企業可在資質許可結果公布后 3 個月內申請重新核定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超過 3 個月仍未提出申請,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
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仍未提出延續申請的,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如需繼續開展建筑施工活動,企業應從最低等級資質重新申請。
《寧波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規定》: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房屋建筑以及房屋建筑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造價在 50 萬元以上(包括 50 萬元)的,建設單位必須在開工前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寧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施工許可證》的管理部門。寧波市建筑安裝管理處具體負責海曙、江東、江北區的《施工許可證》發放工作。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施工許可證》發放工作。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符合建設項目開工安全生產條件。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建筑安裝管理處和各縣(市)、鎮海區、北侖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并將《施工許可證》放置在現場。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失效。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到發證機關注銷《施工許可證》。
工程開工后,需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的,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招標手續,并持新簽訂的合同副本,到發證機關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復施工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浙江省建筑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理,對其中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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