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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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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
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苗木生產的,除上述通用條件外,還應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
相關概念介紹:
“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體是指 、灌木、藤本、竹類、花卉以及綠化和藥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參考資料:
上述內容參考自《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同時,還參考了中關于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的相關規定。
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草種生產許可證》《草種經營許可證》三證合一,改為《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自啟用之日起,辦理“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統一使用《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辦理生產經營備案的,統一使用《林草種子生產經營備案登記表》。
申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申請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申請前兩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只從事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申請材料:
土地流轉證明(5年以上)。
營業執照。
經營場所證明(5年以上)。
技術員資格證明。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辦理良種的要提供良種證書復印件。
辦理流程:
受理機構為奉節縣林業局,決定機構也為奉節縣林業局。
辦理依據為國家林業局令第40號《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事項審查類型為前審后批。
無數量限制。
參考資料:
上述申請流程及相關內容參考自《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啟用〈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通知》。
同時參考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服務指南【完整版】_奉節縣》和《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辦事指南(簡版)》中的相關內容。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的書面申請。申請者應當提交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和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情況說明。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損壞、遺失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補發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將已損壞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原發證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或者補發的決定。
參考資料:
上述內容參考自《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對生產經營者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立卷、歸檔,實行動態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開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情況。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制度執行情況。
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質量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檔案,具體內容包括:申請材料、審核、核發材料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檔案應當從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被注銷或者自動失效之日起至少保留5年。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情況上報國家林業局。
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
申請者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
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滿6個月未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滿1年的。
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林木良種被撤銷審定或者認定到期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或者注銷。
參考資料:
上述監管要求的內容參考自《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林業種子生產銷售許可證的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許可證的申請、審核、核發、監督管理等方面。
該辦法是為了規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
參考資料:
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參考自《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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