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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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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民辦學校將辦學資質出租給其他主體從事教育活動,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因此借用辦學資質合同無效。
以胡國銘與鄂州市體育藝術職業高級中學的租賃合同糾紛為例:
胡國銘與鄂州市體育藝術職業高級中學簽訂《合作辦學協議》。協議約定,學校提供教育資質、場地、設備設施給胡國銘自主辦學,胡國銘任校長,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費用自理、獨立核算,按每年每生500元標準計算租金上交學校,每年不得少于20萬元,
協議簽訂后,胡國銘接收租賃校舍及課桌設備,進校管理,并交租金20萬元,進行招生辦學。但在辦學過程中,因雙方在學校管理、教育教學方面存在意見分歧,引起矛盾,最終成訟。
一審法院認為,從合同內容和實際履行情況看,該協議符合租賃合同特征,是名為合作、實為租賃性質的合同。鄂州職高作為民辦學校,將辦學資質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與教育法精神相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民辦學校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條件聘任校長”,但本案中鄂州職高就以一紙合同形式任該校校長,很難保證校長有效行使職責;該法第三十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但合同約定由胡國銘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無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等;該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而合同約定胡國銘在自主辦學、自負盈虧的前提下,還要向學校按每學年每生500元標準上交所謂辦學費。最終,法院認定該合同無效。
認定借用辦學資質合同無效,主要依據以下幾個方面:
合同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將辦學資質出租、出借或變相出租、出借的條款,例如一方提供辦學資質,另一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支付一定費用等,可能被認定為借用辦學資質合同。
實際履行情況:即使合同名稱不是租賃或借用辦學資質,但實際履行中體現出一方僅提供資質,另一方獨立開展辦學活動并承擔全部責任和費用,也可能被認定為借用辦學資質合同。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民辦學校的辦學資質管理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規定的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例如,民辦學校應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校長任職條件聘任校長,應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費用,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等。
借用辦學資質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可能產生以下后果:
對于出租方:可能面臨責令限期改正、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被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承租方:購買、收購目的不能實現,可能導致已支付的費用無法追回,還可能面臨其他經濟損失。
為避免借用辦學資質合同無效,應采取以下措施: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民辦學校應熟悉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出租、出借辦學資質。
規范合作辦學模式:如果要進行合作辦學,應確保合作模式符合法律規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教育質量和教職工權益。
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如涉及變更舉辦者、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重新申請辦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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