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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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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掛靠的定義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在設計公司行業中,指的是不具有從事設計公司活動主體資格的、不具備相應行業設計資質、設計資質等級較低的企業、合伙組織、個人以具備設計資質的建筑設計企業或資質較高的建筑設計企業名義承攬工程。這種行為通常涉及到資質借用,即沒有資質或資質不足的企業或個人,通過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使用有資質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
2. 掛靠的常見形式
掛靠的表現形式多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資質借用: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將設計成果提交有關部門審批,被掛靠企業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簽訂協議: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資質借用協議》,約定掛靠人借用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公章)與開發商簽訂設計公司合同或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投標并中標,掛靠人為此向被掛靠企業支付一定的費用。
聯營名義掛靠: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協議共同作為承包方與開發商訂立“工程設計合同”。實際上,設計工作由掛靠人完成,被掛靠企業不參與,被掛靠企業抽取一定比例的設計費用。
分公司掛靠: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約定:掛靠人在某地設立一個被掛靠企業的分支機構,實際上由掛靠人負責運營。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對外承攬設計公司合同,被掛靠企業收取一定的費用。
1. 合同無效
根據《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規定,承包建設工程的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簽訂的設計公司合同,因其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2. 掛靠協議無效
設計公司企業的借用資質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2款的規定,該規定明確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因此,掛靠協議也應當認定為無效。
3. 合同無效后的設計費結算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掛靠人和被掛靠企業均喪失了依據合同約定向發包方主張設計費的請求權基礎。掛靠人和被掛靠企業只能依據損失求償。設計企業的損失一般包括完成設計工作而產生的實際費用,如交通費、通訊費、制作費等,最主要的是設計師的人力成本支出,也包括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設計利潤)。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合同無效的過錯程度、設計進度以及設計成果的使用情況、發包方因此產生的損失等因素綜合確定掛靠人和被掛靠企業的損失(設計費)。
1. 民事責任
設計公司合同因掛靠而無效,但設計成果已被發包方使用的,掛靠企業應對設計合同項下的設計成果質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行政責任
掛靠企業因違規可能承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吊銷執照或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
3. 刑事責任
如果設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進行工程設計,且施工單位依照該設計圖紙施工的工程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對該事故應當承擔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的,可能會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設計單位的刑事責任。
盡管掛靠行為能夠為設計公司企業帶來一定的收益,但也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風險。因此,從事設計公司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取得資質,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事設計活動,以維護建設工程行業的有序發展。對于成都的小型設計公司來說,由于設計資質申請困難,維護成本高,一些公司可能會選擇掛靠的方式來規避這些困難。這種做法不僅違法,而且一旦發生問題,將會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
設計院進行資質掛靠的行為是不合法的。這種行為違反了《建筑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僅會導致合同無效,還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風險,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因此,無論是設計公司還是其他類型的建筑企業,都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合法經營,避免采取掛靠這種違法行為。對于成都的設計公司來說,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獲得資質,確保自身能夠在法律框架內開展業務,從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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