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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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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擁有母公司的資質。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與母公司是總體與部分的關系,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分公司能否使用母公司資質,具體要看該資質是否是禁止他人使用的,以及分公司是否獲得母公司的授權許可。如果該資質是不能轉讓、借用或讓他人掛靠的,則分公司不可以用。同時,還要看資質頒布部門對資質的規定和要求。如果沒特殊要求的,分公司可直接適用母公司的資質,因為分公司相當于母公司的一個部門,其對外簽訂的合同由母公司承擔。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母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但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母公司對分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明白母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如果合同相對方事先沒有審查母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不知道分公司的簽訂合同的權利范圍,則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效力將存在不確定性。
分公司要使用母公司的資質,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合同相對方應審查母公司對分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明確母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如果合同相對方事先沒有審查母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不了解分公司的簽訂合同權利范圍,那么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效力將存在不確定性。
還要看該資質是否為不可轉讓、借用或由他人掛靠的性質。如果是,分公司將無法使用。同時,分公司使用母公司資質還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母公司授權范圍內,分公司可以使用其資質進行經營活動。但須滿足特定條件和規定,并非無限制使用。分公司要使用母公司的資質,先需要得到母公司的明確授權,還要注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在現實經濟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對于總公司所具有的特種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資質,其旗下的分公司能否使用存在較大爭議。在分析分公司能否使用總公司的經營許可資質問題時,很多人會把分公司和子公司混淆,一概認為均不得使用總公司的許可經營權。
例如,某行政事業單位網絡數據中心建設項目以公開招標方式實施了政府采購。本項目共有4家單位投標,其中A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分公司身份遞交投標文件參與投標。A分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提供了其總公司出具的授權書,授權書明確“分公司代表總公司參與本項目投標并負責后續簽訂合同的工作”。評標委員會進行了如下判定: 分公司具有其總公司的授權,故接受其使用總公司資質,認定A分公司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資格要求;2.考慮到本項目最終簽訂合同及后續實施單位為A分公司,故業績認定應以A分公司的業績為準,A分公司提供的總公司的業績不予認定加分。
根據《公司法》第14條的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民法典》第74條內容上述規定有所不同,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可以先以該分公司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即總公司)承擔。
主要法律依據有:1、《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試行)》第78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 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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