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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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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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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資質借用協議,指的是沒有相應生產資質的一方,通過與有資質的一方達成協議,借用其生產資質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約定。建筑行業實行嚴格的資質許可制度,《建筑法》明令禁止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違法行為。借用資質,即通常所稱的“掛靠”。對此,《最高院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但實踐中,借用資質(“掛靠”)行為的表現形式各異,不僅僅表現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且往往表現得較為隱蔽。因此如何具體認定借用資質(“掛靠”)行為,對審判實踐具有重要作用。對此問題,各地高院的規定不盡相同。例如,《北京高院解答》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掛靠”行為:
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簽訂生產資質借用協議存在諸多風險和嚴重后果。此類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在建設工程領域,新建工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無效。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無效時,有資質的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因為實踐中,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該管理費實質上并非對建設工程施工進行管理的對價,而是一種通過轉包、違法分包和出借資質違法套取利益的行為,此類管理費屬于違法收益,不受司法保護。例如,在某建設工程案例中,由于借用資質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出借資質方和借用方被發包人要求承擔巨額賠償責任,給雙方都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合法獲取生產資質通常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程序。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為例,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進行申請。具體流程可能包括提交申請材料、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現場審查等環節。同時,不同行業和產品的生產資質獲取條件和流程可能會有所差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了解和準備。例如,某些特殊行業可能還需要滿足特定的技術標準、環保要求等。
在實際案例中,承包人借用資質簽訂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在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承包人因自身沒有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企業名義簽訂合同。最終,該合同被認定無效,承包人無法依據合同主張相關權益。同時,在一些借用資質的買賣合同判例中,買方為了將產品銷售到特定市場,借用賣方的質量認證證書來完成銷售,這種行為也被認定為違法。最高院四巡案例也表明,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
為避免生產資質借用相關的法律問題,充分了解借用資質的違法性和嚴重后果。企業和個人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參與或簽訂任何形式的資質借用協議。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加大對資質借用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規行為予以嚴厲懲罰。同時,完善資質管理制度,提高資質審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減少因制度漏洞導致的資質借用現象。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通過合法途徑獲取資質,提升自身實力和競爭力。例如,某些地區通過建立嚴格的監管機制和信用體系,有效遏制了生產資質借用的現象,為行業的健康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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