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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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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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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相應的工程技術管理經驗和業績。
專業技術人員:根據不同的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類別,需要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如建筑物糾偏和平移、結構補強、特殊設備起重吊裝、特種防雷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企業應具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
企業可能需要具備一定的相關工程業績,具體要求因資質類別和等級而異。
企業申請住房城鄉建設部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應按照規定的申請程序提出申請。軍隊所屬企業可由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申請。
企業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其門戶網站公布有關審批程序。
企業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其門戶網站公布有關審批程序。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統一延續到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專業承包一級資質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于 2024 年 9 月 15 日前屆滿的,企業申請延續時,可選擇申請資質證書延續 5 年有效期或 1 年有效期。申請 1 年有效期資質證書的,暫不對企業的注冊建造師等進行核查。企業應在資質證書 1 年有效期屆滿前,按有關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申請延續,經核查合格的頒發 5 年有效期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未申請延續的,逾期自動作廢。
2022 年 2 月 25 日,住建部發布《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征求意見稿)》等 4 項資質標準,并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 2022 年 3 月 10 日。
將 10 類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調整為施工綜合資質,可承擔各行業、各等級施工總承包業務;保留 12 類施工總承包資質,將民航工程的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將 36 類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 18 類;將施工勞務企業資質改為專業作業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組以及跨省變更等事項,企業性質由內資變為外商投資或由外商投資變為內資的,承繼原資質的企業應當同時申請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 號)有關規定辦理。
在申請工程設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時,若是通過具備相應的施工總承包資質或工程設計資質直接申請取得,同樣需要對原企業相應資質進行重新核定。
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其資質按照最低等級資質核定。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申請資質數量不受限制。
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核查其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核查結果作為資質許可的依據。
企業申請資質升級不受年限限制。
企業應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專業資質的,每涉及一個方面專業,須另增加《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資質受理機關負責核對企業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對后退還企業。資質受理機關受理后,申報材料不得修改更換。
資質許可機關對企業申報材料存疑的,企業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原件和證明材料,必要時須配合相關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將 10 類總包特級資質(房屋建筑、公路、鐵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電力、礦山、冶煉、石油化工、市政公用)調整為施工綜合資質,施工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取得施工綜合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各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項目管理業務。
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提高審批效率、統一審批權限、加大動態核查力度、加強建筑業企業資質注冊人員考核、加強信用管理等要求。
試點地區不再受理試點企業資質申請事項,原試點下放審批的企業資質依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審批。試點頒發的資質,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繼續有效。對企業依法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或者撤銷資質證書的事項,由試點地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統一的企業資質標準,大幅精簡審批條件,放寬對企業資金、主要人員、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的考核要求。
適當放寬部分資質承攬業務規模上限,多個資質合并的,新資質承攬業務范圍相應擴大至整合前各資質許可范圍內的業務,盡量減少政府對建筑市場微觀活動的直接干預,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下放審批權限,方便企業辦事。進一步加大放權力度,選擇工作基礎較好的地方和部分資質類別,開展企業資質審批權下放試點,將除綜合資質外的其他等級資質,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資質的審批權限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方便企業就近辦理。
企業按照新申請或增項提交相關材料,企業資產、技術負責人需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 號)規定的相應類別二級資質標準要求,其他指標需滿足相應類別三級資質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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