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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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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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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質掛靠是指沒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并向該企業交納相應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對承攬的工程并不進行實際管理的行為。掛靠關系一般表現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作業或私營企業等生產、經營者,與另一經營主體約定,由前者以后者提供的經營資格和憑證進行經營活動,并向后者提供報酬的經營形式。在某些行業中,掛靠資質是指一方將自己的資質或執照借給另一方使用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一些行業準入或能力有特殊規定,不具備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向具備條件的企業“借用資質”,并“借用名義”對外經營。出借資質的一方是“被掛靠人”,借用資質的一方是“掛靠人”。掛靠人按照被掛靠人的許可從事對外活動,被掛靠人則按雙方約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例如,在建筑行業中,常見的是沒有建筑資質的個人或團隊,借用有資質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接工程項目。
《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一、二項規定,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規定了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和管理,旨在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
公司資質掛靠存在諸多風險和嚴重后果。
經濟損失風險
在掛靠項目中,由于工程款的進賬流程是先打入被掛靠公司,再轉到掛靠公司,一旦出現意外,工程款的收回存在很大風險。
法律責任風險
國家一直在嚴厲查處資質掛靠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建筑企業出讓、外借資質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容許別人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政強制執行,違法所得,處以處罰,能夠勒令停產整頓,減少資質級別;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資格證書。對因此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要求的產品質量標準導致的損害,建筑工程施工企與應用本企為名的企業或本人承擔連同承擔責任。
業績歸屬風險
掛靠他人企業,新項目的業績是屬于有資質企業的。掛靠方累死累活做出來的工程業績最終給被掛靠方做了嫁衣,被掛靠方依靠掛靠方的業績,資質級別越來越高,能夠承攬愈來愈大規模的工程項目,但掛靠方最終還是沒有資質,無法工程承包。
高額費用風險
掛靠他人資質,每一個年度還要交納巨額的掛靠費,成本非常高,不是一個合適持續發展的線路。
為了遏制公司資質掛靠現象,采取了一系列監管措施。
行業主管部門建立了嚴格的市場準入機制和懲戒制度,一旦發現資質“掛靠”,給予降級直至吊銷掛靠雙方當事人的資質等級和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資格,將被掛靠企業記入不良行為黑名單中予以公示,視其情節,取消一至三年的市場準入,并沒收其非法所得。
同時,被掛靠企業應對掛靠項目安全質量進行嚴格管控,防范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質量等問題。加強建筑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提高建筑施工技能,提高對建筑工程的責任心,減少工程質量風險的發生。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存在諸多與公司資質掛靠相關的典型案例。
例如,在“張雄明與協勝公司、恒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定掛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掛靠”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因掛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資質”而非“承攬工程”,被掛靠人不承擔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折價款的義務。在發包人對掛靠行為不知情的情況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然是被掛靠人,因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發包人對掛靠人無約定付款義務;又因掛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故發包人對掛靠人也沒有法定的付款義務。掛靠人僅有權請求被掛靠人參照掛靠協議約定向其轉付從發包人處收取的工程款。若發包人的特定行為使得層層轉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掛靠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又如,住建部曾通報13起典型案例,其中主要涉嫌違法分包、肢解發包、掛靠、未取得施工許可即開工建設、未按合同約定到崗履職、簽字造假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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