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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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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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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長沙市衛生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經營場所應符合相關衛生標準,包括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音、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項目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
經營場所的類型需在規定范圍內,包括但不限于賓館、旅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理發店、美容美發店,沐浴場所等。具體規定如下:
就餐場所面積大于150平方米且安裝有空調設施的飯館需辦理。
城市營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縣、鄉、鎮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店)、書店需辦理。
候診室、候車(機、船)室以及運送旅客的飛機、火車(含地鐵)、輪船等公共交通工具需辦理。
辦理長沙市衛生許可證的具體步驟如下:
準備申請材料,包括衛生許可證申請表、房產證及(或)房屋租賃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從業人員(包括臨時人員)的名單和健康合格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等。
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資料不全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作出受理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受理申請后,衛生行政部門指定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按照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要求的申請,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制作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依法送達申請人;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申請人提出中止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中止期滿后依照規定依法作出中止行政許可決定。
辦理長沙市衛生許可證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
公共場所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證)。
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標明周邊環境、有無污染源,各功能間名稱、尺寸、面積等)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及設備清單(標明各種設備、衛生設施擺放或安裝位置)。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意見(包括《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和《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本年度內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評價報告。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設立的衛生管理部門名稱或所配備的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姓名,衛生管理檔案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處置辦法,突發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
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考核情況的書面材料。
清洗、消毒衛生設施、設備清單(公用物品委托洗滌消毒的,提供委托協議和被委托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申請游泳池項目的單位,需提交近期池水消毒記錄和醫務人員資質證件(包括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聘用證明);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圖紙、衛生檢測或衛生學評價報告、清洗機構出具的清洗記錄與清洗影像資料。
配備的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
消防部門出具的驗收意見(按照消防部門有關規定須進行消防驗收的機構提供)
長沙市衛生許可證的辦理時間周期大致如下: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資料不全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申請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般來說,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費用根據申請的類別和地區而有所不同。通常,基本的申請費用在500元至1000元之間。如果涉及到現場審查或需要提供更多文件,費用可能會更高。
在辦理長沙市衛生許可證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已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若許可事項發生變更,應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工商行政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不予延續或復核《衛生許可證》:
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經營場所檢測報告、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的名單和健康合格證的。
提交的經營場所檢測報告中衛生指標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的。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未提交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可注銷其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逾期3個月不申請復核的。
復核時不符合衛生要求且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衛生要求的。
自行歇業或連續6個月以上不營業的。
企業破產的。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經營者應當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規定的項目營業,不得擅自超越核準的經營項目或變更字號,并應當將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懸掛在經營場所醒目處。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及時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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