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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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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勞務資質走賬開票是指沒有勞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助有勞務資質的企業名義開展業務,并通過該企業的賬戶進行資金往來和開具發票的行為。
例如,建筑公司掛靠勞務公司開具發票的現有操作流程通常如下:第一步,建筑公司與掛靠的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第二步,建筑公司將勞務費用通過對公賬戶轉入勞務公司賬戶,勞務公司扣除稅點費用后,將剩下的勞務款從公司賬戶轉出。
在建筑行業中,這種現象較為常見。比如,建筑企業工地上的農民工和勞資專管員都是建筑企業聘請的人員,只是掛靠一家勞務公司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然后給予勞務公司一定管理費用。
掛靠勞務資質走賬開票存在諸多風險:
虛開風險:如果開票金額與服務實際發生不符,存在關聯交易、資金回流,四流(發票流、資金流、合同流、勞務流)不一致,又或者四流沒有辦法合理解釋,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業務是真實發生的,拿別人的余票來做替票,都可能涉嫌虛開。
違法轉包風險:去外面找勞務公司,通過虛擬工資表湊人頭開票,屬于違法轉包行為。
合并納稅風險:有些包工頭,或者是開票的個體戶負責人,其名下有多家個體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的,有合并納稅的風險。
法律責任風險:《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為防范掛靠勞務資質走賬開票的違法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明確協議:掛靠方與被掛靠方應達成依附協議,雖然書面掛靠協議不是判斷是否構成掛靠協議的唯一標準,但符合掛靠經營特征的行為即可判斷為成立掛靠關系。
滿足條件:可認定為不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掛靠”經營行為,需要滿足3個條件:一是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受票方實際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二是被掛靠方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實際相符;三是被掛靠方向受票方收取了相應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相關法律法規對掛靠勞務資質走賬開票有如下規定:
浙江省稅務局《答復》中指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等規定,如果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被掛靠方作為貨物的銷售方或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的提供方,按照相關規定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屬于虛開。
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二條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以下是一個關于建筑業項目掛靠的案例分析:
掛靠人以200萬元中標某項目,根據與公司訂立的合同,交掛靠管理費3%,共計6萬元,材料100萬元,人工費40萬元。資金往來設立會計科目(或叫內部往來、或在應收帳款-內部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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