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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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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吉林省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流程如下:
申請:申請人向縣級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條件規定的相關材料并填寫申請表。
受理:區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做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應當報送上級機關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審核、匯總材料:提交材料后,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匯總,材料核準后發送《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審批: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批。
發證:審批通過后,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申請吉林省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具備企業章程文本。
投資人、負責人需提供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擁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與吉林省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證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23修訂)》:對從事省際和市際客運經營的申請,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相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決定。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吉林省道路運輸條例(2023年修改)》: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目前尚未找到關于吉林省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證明確的有效期相關信息。但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
吉林省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部門通常為縣級政務服務中心交通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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