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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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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裝飾資質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建筑裝飾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條的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例如,某個人或單位本身沒有建筑裝飾施工資質,卻借用了有資質的企業名義去承接建筑裝飾工程,這就構成了建筑裝飾資質掛靠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建筑裝飾資質掛靠存在諸多風險,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行政法律風險:
行政處罰:依據《建筑法》第66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1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在政府平臺公示,甚至可能被限制市場準入。
民事法律風險:
對掛靠人:掛靠合同無效,掛靠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違約責任或對外責任承擔對掛靠人沒有約束力。
對發包人:對于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發包人損失,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分包或轉包承包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又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的,被掛靠人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安全事故風險: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在掛靠項目中,由于掛靠人一般來說,沒有相關資質或者資質較低、施工組織弱、現場管理水平差、安全意識差,極大地增加了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當發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很可能不僅因掛靠被行政處罰,還需要承擔項目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即被處以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
例如,在某建筑裝飾工程中,由于掛靠人施工管理不善,導致發生安全事故,不僅掛靠人受到處罰,被掛靠企業也被責令停業整頓并罰款,同時還需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司法實踐中,掛靠項目引發了大量的訴訟案件,越來越多的施工企業因為“被掛靠”被卷入糾紛。
為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中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和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發包與承包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了相關規定。
如《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第十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掛靠:(1)沒有資質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等級低的借用等級高的,等級高的借用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3)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同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例如,某企業因資質掛靠承攬建筑裝飾工程,其簽訂的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建筑法》第66條規定:被掛靠人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防范建筑裝飾資質掛靠帶來的風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對掛靠單位進行事前風險控制,包括對掛靠單位的資質、信譽、財務狀況等進行全面審查。
加強合同管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關于工程質量、工期、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條款。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項目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工程施工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
提高法律意識,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因無知而陷入法律糾紛。
例如,某建筑裝飾企業在承接項目前,對掛靠單位進行了詳細的背景調查,并在合同中明確了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加強了對項目施工過程的監督,有效防范了資質掛靠帶來的風險。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掛靠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出借資質的施工單位與掛靠人之間的協議無效。
以下是一些建筑裝飾資質掛靠的相關案例:
在某案例中,掛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掛靠”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因掛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資質”而非“承攬工程”,被掛靠人不承擔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折價款的義務。在發包人對掛靠行為不知情的情況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然是被掛靠人,因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發包人對掛靠人無約定付款義務;又因掛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故發包人對掛靠人也沒有法定的付款義務。掛靠人僅有權請求被掛靠人參照掛靠協議約定向其轉付從發包人處收取的工程款。若發包人的特定行為使得層層轉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掛靠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全國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檢查的通知》(建辦質函〔2019〕282號)安排,2019年5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對部分省(區、市)開展了全國建筑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檢查,發現了一些違法違規的資質掛靠案例,并進行了通報。
例如,在上述第一個案例中,法院從掛靠合同“借用資質”的合同目的入手,區分“掛靠”與“轉包”法律關系,認定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僅有“借用資質”的合意而無“締結施工合同”的合意,故掛靠人無權向被掛靠人主張工程折價款。實踐中,對于掛靠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存在掛靠關系,沒有建筑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企業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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