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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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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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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零售需要許可證。國家對出版物發行依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和《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必須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相關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343號公布 《國務院關于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商務部令第5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許可(含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
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零售業務。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收件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通知書上告知申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不能當場審查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具收件通知書,五日內審查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體補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能當場判斷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場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
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
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
受理
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填寫完整;提交的證照證件或批復文件齊全完整
出版物零售許可證具有重要作用:
合法經營:確保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是在合法合規的框架下開展經營活動。
市場規范:有助于維護出版物市場的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行業監管:便于相關部門對出版物零售行業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
保障質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所銷售的出版物的質量和內容的合法性、健康性
目前的相關規定中,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均需要辦理出版物零售許可證,不存在不需要辦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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