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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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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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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許可證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必須取得的資格證書。其基本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法律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為代理記賬許可證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旨在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
適用范圍: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均適用相關規定。
定義明確:代理記賬機構是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主體資格:申請機構應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人員要求: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內部規范: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獲取代理記賬許可證需要具備以下資質:
材料準備:
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并附送營業執照復印件。
提供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
提交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提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資格認定: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審批機關在審批代理記賬許可證時遵循以下標準:
申請受理: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審核決定:
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向社會公示。
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關于代理記賬許可證還有以下相關規定細則:
后續公示: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變更登記: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分支機構管理: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并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違規處理:代理記賬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的,將面臨責令限期改正、列入重點關注名單、撤銷資格、罰款等處理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違規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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