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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09: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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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不符合標準:膳食纖維產品的成分、含量等未達到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如膳食纖維的聚合度未達到規定的 DP≥3,或者膳食纖維的總量未滿足“≥3g/100g(固體)【或≥ (液體)、≥ g/ 420 kJ】”才能在食品標簽上標示“膳食纖維”或“含有膳食纖維”的標準。
生產過程不規范:機構在膳食纖維的生產過程中,未遵循《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等相關規定,生產場所布局不合理、設備設施不符合要求、工藝流程存在缺陷等。
檢測與檢驗不達標:機構缺乏必要的檢驗設備和能力,無法對膳食纖維產品進行準確的檢測和質量控制,不能確保產品符合相關的質量和安全標準。
標簽與聲稱違規:在產品標簽上關于膳食纖維的含量聲稱、功能聲稱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的規定和標準用語。
法律法規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進行審核。
產品定義與許可范圍:明確膳食纖維產品的定義,確定其許可的生產范圍。
生產場所要求:包括布局的合理性、車間及作業區的劃分等,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的規定。
原輔材料要求:對膳食纖維生產所使用的原輔材料有嚴格的規定,確保其質量和安全性。
設備設施要求:核查生產設備、檢驗設備等是否滿足生產和質量控制的需要。
工藝流程要求:確定合理的生產工藝流程,明確影響產品食品安全的關鍵控制工序。
人員與管理制度要求:對生產企業的人員管理、管理制度審查、檢驗能力和產品檢驗項目等方面提出要求。
案例一:某機構生產的膳食纖維產品,其成分中的膳食纖維聚合度未達到規定的 DP≥3,被認定為不符合標準,未給予資質。
案例二:另一機構在生產過程中,生產場所布局混亂,未達到合理的分區要求,且工藝流程存在漏洞,影響產品質量和安全,因此未獲得膳食纖維生產資質。
案例三:還有機構由于在產品標簽上對膳食纖維的含量聲稱夸大其詞,不符合相關標準用語和規定,導致資質申請被駁回。
產品質量達標:膳食纖維的成分、含量等符合《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 (GB/Z 21922-2008)等相關標準的要求,如明確膳食纖維是指植物中天然存在的、提取或合成的碳水化合物的聚合物,其聚合度 DP≥3,不能被人體小腸消化吸收、對人體有健康意義。
生產場所合規:生產場所布局合理,符合相關衛生規范和標準,生產車間及作業區劃分明確。
原輔材料合格:使用的原輔材料質量可靠,符合相關要求。
設備設施完備:具備滿足生產和質量控制所需的生產設備、檢驗設備等。
工藝流程科學:擁有合理的生產工藝流程,明確關鍵控制工序。
人員管理規范:企業人員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建立完善的人員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包括質量控制、檢驗、追溯等在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
技術要求高:膳食纖維的檢測技術存在一定難度,如中國現行國標GB 不能檢測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所定義的膳食纖維的所有成分,可能導致總膳食纖維的低估。
標準更新快:相關法規和標準不斷更新完善,機構需要及時了解并適應新的要求,增加了合規的難度。
市場認知度低:消費者對膳食纖維的認知有限,市場需求不穩定,影響機構的生產和發展規劃。
研發投入大:開發新型膳食纖維需要大量的研發投入,包括技術研究、臨床試驗等,以證明其對人體的健康意義。
行業競爭激烈:膳食纖維市場競爭激烈,機構需要在產品質量、成本控制、品牌建設等方面具備優勢,才能在眾多競爭對手中脫穎而出,獲得資質并立足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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