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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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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房山區小作坊生產許可證,一般需要以下流程:
準備相關材料,包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生產證申請書、工商部門出具的食品小作坊名稱預核準登記證明或有效期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小作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場所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材料復印件及場所布局平面圖、工藝流程圖或生產過程說明、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在用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食品添加劑登記備案表、特種設備相關手續等。
向房山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申請,提交準備好的材料。
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如果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將出具受理通知書。
許可審查中心進行資料和現場審核。
審核通過后,核發許可證,并在全網公示。
申請房山區小作坊生產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食品作坊應具備與其申請準許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生產場所。生產場所設置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商業布局和食品安全規劃,并征得其所在鄉鎮(街道)同意,由鄉鎮(街道)出具《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場所真實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見函反饋單》。生產廠房應遠離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垃圾場(堆)、排污溝渠、廢品收購站、蚊蟲滋生場所等其他污染源100米以上。應有獨立的食品生產車間,生產車間使用面積應不小于80平方米;應有獨立的庫房,庫房面積應與其實際生產能力相適應,其中原料庫、成品庫使用面積合計應大于40平方米。生產車間入口應設置防塵防蠅設施、洗手設施、工作靴鞋消毒池、更衣設施。采用紫外燈消毒的區域應符合紫外燈高度和照度有效滅菌面積的要求,以每10—15平方米配備1只40瓦紫外燈為標準,安裝高度離地 —2米,照射時間每次不少于30分鐘,每天至少照射2次。采用臭氧發生器等消毒裝置的,其數量與滅菌效果應達到相應的滅菌要求。
具備與其申請準許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生產設備、器具為無毒、無害、不易生銹且便于清洗;生產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應分開使用;生產過程中有溫度控制要求的,應具備相應的溫度控制措施和設備。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無害化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應有獨立的辦公及生活用房,生產區與生活區應分開。
具備與申請準許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輔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并確保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工具等表面清潔,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具備與申請準許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生產操作人員等專職人員。具備與申請準許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上述人員總數不少于3名。所有人員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并保持個人衛生檢查記錄,患傳染性疾病期間應暫時調離與食品接觸的工作崗位。明確食品安全主要負責人,要求其熟練掌握食品質量安全有關法律法規,了解應依法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負責。配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原料驗收工作,熟悉食品質量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了解應依法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輔料或非食品用原輔料生產食品。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應使用獲證產品。生產用水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并且每年均要取得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檢驗報告。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對人體安全、無害。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2760《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14880《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禁止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任何化學物質、非食品用原輔料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禁止超范圍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禁止在食品生產中添加藥品;禁止在食品生產中添加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中的物品;禁止生產和使用未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的新資源食品。
具備保證食品安全的各項管理制度,并明確責任人。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培訓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原料采購查驗管理制度;食品添加物(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生產過程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衛生管理制度;產品出廠登記制度;食品包裝、儲存、運輸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問題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質量投訴處理制度;重要情況報告制度;食品安全檔案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等。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應使用安全、無害的容器、工具和設備,配備與其生產規模和食品種類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施以及具有連續測量和記錄溫度功能的裝置,并保證正常運轉,不得無故關停,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申請房山區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所需材料如下: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生產證申請書。
工商部門出具的食品小作坊名稱預核準登記證明或有效期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食品小作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場所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材料復印件(申請時需攜帶原件)及場所布局平面圖。
工藝流程圖或生產過程說明。
食品小作坊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在用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食品添加劑登記備案表。
特種設備相關手續。
一般來說,房山區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的審批時間沒有明確的固定期限。但通常情況下,在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且現場審核通過后,會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并核發許可證。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加工類的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后,若企業希望繼續生產,應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房山區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的相關政策法規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和《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京食藥監食生〔2013〕6號)等有關規定。同時,《房山區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管理辦法(試行)》也對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的相關事宜進行了詳細規定。例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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