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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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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借用資質無效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民法典》中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新建工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同時,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眾多建設工程借用資質無效的案例。例如,最高院四巡案例中,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又如,在一些案例中,實際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發包人請求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對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也予以支持。
工程借用資質(掛靠)是指沒有建筑施工資質的企業或個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名義,沒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或者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其他違法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具體來說,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的情況下,發包人與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建設工程借用資質導致合同無效會產生一系列后果。合同無效,有資質的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實際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發包人請求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對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不同情形處理。
為避免建設工程借用資質無效的情況發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要明確借用資質情形下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施工合同并非當然無效,應區分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達成借用資質合意的不同時點,根據不同情形分別認定:訂約之前或訂約之時即已達成借用資質合意的,合同無效;訂約之后達成借用資質合意的,合同不因此而當然無效。在實際操作中,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施工企業具備相應的資質,發包人在簽訂合同時要謹慎審查承包人的資質情況,避免明知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而簽訂合同的情況發生。同時,要加強行業監管,加大對借用資質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從源頭上遏制此類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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