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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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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借用是違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觀點,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是被明確禁止的。例如,中指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以及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又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例如,
同時,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條也對屬于掛靠(即借用資質)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如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例如,
借用建筑資質會導致一系列嚴重的法律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該合同違反《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該建設工程無效。例如,
對于借用他人資質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例如,
在建設工程領域,存在許多因借用資質施工而引發糾紛的案例。例如,最高院四巡案例中,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例如,
還有案例系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借用資質施工中因“管理費”的收取問題而引發的糾紛,法院的裁判觀點各不統一。例如,
為防范建筑資質借用違法行為,需要從多個方面入手。建筑企業應加強自身管理,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杜絕出借資質的行為。監管部門應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對建筑市場的巡查和監督,及時發現和查處借用資質的違法行為。
在具體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時,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以下情形綜合判斷: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等。例如,
同時,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住建部和各地法院出臺的認定標準,如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條的規定等。例如,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防范建筑資質借用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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