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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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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種子公司、廣西某種業公司關于其沒有玉米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理由不足以推翻被訴侵權種子包裝上注明的事實,深圳某種子公司、廣西某種業公司主張其名稱被假冒,但并未向公安機關或其他機關投訴或報案處理查明該事實,未能對被訴侵權種子包裝上
母本“鄭58”與已屬于公有領域的父本“昌7-2”雜交而成“鄭單958”玉米品種。“鄭58”和“鄭單958”的植物新品種權人分別為河南金博士種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省農業科學院。農科院與北京德農種業有限公司簽訂許可合同及補充協議,許可德農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銷售“鄭單958”玉米雜交種,德農公司為履行合同而進行制種生產過程中涉及第三方權益的由德農公司負責。德農公司依據授權,在取得《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后,在甘肅省開始大量生產、銷售“鄭單958”玉米雜交種。金博士公司認為德農公司在授權期限截止后,未經許可使用“鄭58”生產、繁育“鄭單958”玉米雜交種的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請德農公司停止侵權、賠償金博士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952萬元,并要求農科院承擔連帶責任。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德農公司在合同終止后繼續使用“鄭58”必須重新取得品種權人許可。德農公司未取得金博士公司授權,在金博士公司發函后仍繼續使用“鄭58”生產“鄭單958”,構成侵權。考慮到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有助于推動國家三農政策,德農公司已經取得“鄭單958”品種權人的授權許可,并已支付相應的使用費,為生產“鄭單958”雜交種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禁止德農公司使用母本“鄭58”自交種生產“鄭單958”玉米雜交種,將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可采取支付一定的賠償費的方式彌補金博士公司的損失,故判決德農公司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4952萬元,農科院在300萬元內承擔責任,駁回金博士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德農公司和農科院均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農科院和金博士公司實行相互授權模式,德農公司生產過程中涉及第三方權益時應由德農公司負責,與農科院無關,故判決維持一審法院關于賠償損失和合理支出的判項,撤銷一審法院關于農科院承擔連帶責任的判項。德農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了德農公司的再審申請
江蘇省金地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為水稻新品種“金粳818”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江蘇親耕田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經許可,以線下門店推廣以及在微信群內發布“農業產業鏈信息匹配”線上宣傳等方式,尋找潛在的交易者,并對成為親耕田公司會員的主體提供具體的侵權種子交易信息,在與買家商定交易價格、數量、交貨時間后安排送貨收款,對外銷售白皮袋包裝的“金粳818”稻種。金地公司認為親耕田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請判令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親耕田公司辯稱其僅是向作為農民的種子供需雙方提供自留種子信息,由供需雙方自行交易,并未銷售被訴侵權“金粳818”稻種。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親耕田公司為涉案種子交易的達成提供了積極有效的幫助。親耕田公司幫助銷售種子的過程中,在銷售主體、銷售地域及銷售數量上均不符合農民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合法交易個人自繁自用剩余常規種子的情形,構成侵權。綜合考慮親耕田公司侵權行為的情節,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損害賠償數額,判決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親耕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親耕田公司發布侵權種子銷售具體信息,與購買者協商確定種子買賣的包裝方式、價款和數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銷售合同已經依法成立,銷售行為已經實施,應認定親耕田公司構成銷售侵權,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幫助侵權予以糾正。親耕田公司沒有獲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銷售“白皮袋”種子的行為,侵權行為嚴重,一審法院按照賠償基數的二倍適用懲罰性賠償正確,故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泗洪縣人民檢察院以邱奇峰在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淮稻5號”商品糧冒充種子銷售給李克利,李克利又將種子銷售給農戶,造成33戶農戶直接經濟損失4萬余元,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為由,向泗洪縣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明確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和種子經營的范圍、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等事項。前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發許可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要避免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明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流程和規定事項。在進行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前,務必按照法律要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確保所申請的許可證載明的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生產種子的品種、地點和種子經營的范圍、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等事項準確無誤。
在經營過程中,若上述事項發生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發許可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同時,要嚴格遵守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買賣、租借許可證,確保所有的生產經營活動都在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種子生產經營者還應加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和合規管理,定期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自查,確保符合法律要求。要及時咨詢相關部門或專業法律人士,以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規定而導致的違法行為
無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判決對于維護種子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合法經營者的權益以及促進種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方面,通過對無許可證經營行為的判決,能夠對潛在的違法者起到警示作用,遏制此類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
另一方面,保護了合法經營者的知識產權和經濟利益,鼓勵他們進行創新和投入,推動種業的技術進步和品種優化。
同時,也有助于提高公眾對種子生產經營合法性的認識,增強法律意識,促進整個種業行業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有序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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