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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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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借用資質的協議通常是無效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時,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被認定為無效。例如,依據《民法典》和新建工司法解釋的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以及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管理進行了規范。同時,相關司法解釋也明確指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適用時還應衡量發包人的主觀善意情況,若發包人主觀善意的,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約束發包人和被掛靠人,該合同并不僅因存在掛靠關系而無效。被掛靠人將所承包工程交由掛靠人施工的行為系轉包行為,轉包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如果發包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掛靠事實,發包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均知道系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則該行為屬于隱藏行為,合同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眾多關于建筑企業借用資質的案例。例如,最高院四巡的案例表明,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另外,在最高院(2013)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中,聶綺掛靠于具有建筑施工資質的森天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建設施工義務,且建設工程已驗收合格,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聶綺請求發包人宏基公司給付欠付工程款依法應予以支持。
在國內,建筑行業中借用資質的現象屢見不鮮。由于被借資質人僅僅是名義上的權利義務主體,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就需要對其損失予以補救,這種補救訴訟就是建設工程借資質情形下的追償訴訟。從企業視角來看,建筑企業普遍依賴借資經營生存發展,此時追償權訴訟便成為了生存必備利器。在國外,但總體上也是嚴格限制和打擊借用資質的行為。
建筑企業借用資質協議無效可能導致一系列法律后果。例如,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合同無效,有資質的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因為該管理費實質上并非承包人對建設工程施工進行管理的對價,而是一種通過轉包、違法分包和出借資質違法套取利益的行為,此類管理費屬于違法收益,不受司法保護。
判定建筑企業借用資質協議的有效性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一般來說,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體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一般也包括掛靠)、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等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補充信息
借用資質的常見形式:包括簽訂掛靠協議;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建立形式勞動關系后簽訂內部承包合同;合伙經營方式掛靠;由掛靠人出資設立被掛靠人異地分支機構等等。
審判實踐中的綜合認定: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1)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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