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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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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墻公司掛靠資質協議是指沒有建筑施工資質的企業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幕墻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在這種協議中,通常會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例如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支持,掛靠方支付一定的費用等。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觀點,幕墻公司掛靠資質協議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投標保證金的繳納主體和資金
實際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簽訂合同
實際施工人是否與發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
實際施工人是否全程參與投標、保證金的支付、合同的訂立、實際施工等
是否以勞務分包形式來掩蓋掛靠行為等,以此來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否為掛靠
幕墻公司掛靠資質協議通常被認定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注: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合同無效。
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的合同屬于掛靠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該合同亦無效。
在掛靠施工情形下,如果發包人不知道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真實承包人就是被掛靠人,則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約束發包人和被掛靠人,該合同并不僅因存在掛靠關系而無效。被掛靠人將所承包工程交由掛靠人施工的行為系轉包行為,轉包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如果發包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掛靠事實,發包人與掛靠人、被掛靠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均知道系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則該行為屬于隱藏行為,合同無效。
目前,幕墻公司掛靠資質協議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和保護的,因此難以找到真正意義上成功的案例。但在實踐中,存在一些與幕墻工程掛靠相關的糾紛案例,例如:
在某些案例中,實際施工人主張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欠付工程款連帶責任。
有的案例中,在發包人對掛靠行為不知情的情況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然是被掛靠人,因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發包人對掛靠人無約定付款義務;又因掛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故發包人對掛靠人也沒有法定的付款義務。掛靠人僅有權請求被掛靠人參照掛靠協議約定向其轉付從發包人處收取的工程款。若發包人的特定行為使得層層轉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掛靠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幕墻公司掛靠資質協議存在諸多風險,被掛靠方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行政風險:結合《建筑法》第6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54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1、73條,《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15、17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對認定有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可以進行如下處罰:
責令改正、責令停業整頓、并處罰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在政府平臺公示,甚至可能被限制市場準入。
需要明確的是,幕墻公司掛靠資質協議本身是不合法的,無法通過簽訂協議使其合法化。
《建筑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掛靠實質上是自然人或企業利用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資質獲得自身難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以此規避國家法律政策對其業務、稅收等方面的限制。這種行為構成對合法社會關系或者社會秩序的背離。因此掛靠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關系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掛靠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掛靠協議,無論是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的,該掛靠協議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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