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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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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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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裝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家裝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家裝勞務分包主體工程的要求包括:
主體結構施工不得分包,非主體結構工程可以分包。
分包主體具有相應的資質。
分包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工程不得全部分包、不得再次分包。
建筑勞務分包資質標準的制定和執行,對于規范建筑勞務分包行為、提高建筑施工質量、促進建筑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建議相關部門和單位加強對建筑勞務分包資質的審核和監管,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和規定,確保建筑勞務分包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
辦理家裝勞務分包資質一般需要以下步驟:
注冊勞務公司:公司注冊資本 200 萬元(可認繳),應當選擇 3 - 5 個備選公司名稱,防止重復和一次審驗。經營范圍必須包括建筑勞務或勞務分包。工商部門對勞務公司的注冊資本沒有特殊要求,可以按照一般有限公司的程序和要求辦理。
主要人員配置:需要 50 個技工,還需要一名技術負責人。
申報資料的制作:建筑勞務資質改成備案制,企業需要提供材料要求有《建筑業企業施工勞務資質備案申請表》、營業執照、辦公場所證明、技術負責人及技術工人等信息。
建筑業企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辦理社保和銀行開戶。
企業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建設主管部門對企業的資質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后公示。
公示完成后,報省建管局備案,打印資質證書。
配備 2 名 A 類證書人員和 2 名 C 類證書人員,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勞務資質辦理完成后,還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才能進行施工)
與家裝勞務分包資質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包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004 年 2 月 3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124 號發布,根據 2014 年 8 月 27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 19 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2002 年 3 月 5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110 號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五條對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進行了規定
目前,家裝勞務分包資質的市場呈現以下特點:
政策法規方面:2020 年 11 月,住建部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將施工勞務企業資質改為專業作業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專業作業資質不分等級。2022 年 1 月,住建部印發《“十四五”建筑業發展規劃》,明確改革建筑勞務用工制度,鼓勵建筑企業通過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納高技能技術工人和職業院校畢業生等方式,建立相對穩定的核心技術工人隊伍,推行裝配式建筑灌漿工、構件裝配工、鋼結構吊裝工等特殊工種持證上崗。
勞務用工方面:2021 年,建筑業農民工月均收入僅略低于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但其增速明顯高于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建筑業農民工月均收入預計將會逐步超過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建筑企業的勞務成本持續攀升。建筑業農民工人數自 2016 年的 5550 萬人下滑到 2020 年的 5226 萬人,但 2021 年建筑業農民工人數有所回暖,達到自 2016 年以來的新高 5557 萬人,建筑業農民工短缺現象依然存在。建筑業農民工老齡化依然嚴重,平均年齡在 40 歲以上,50 歲以上的建筑業農民工人數占比持續提升,30 歲及以下建筑業農民工人數占比持續下滑,政策規定滿 60 歲以上的男工人和 55 歲以上的女工人是不允許再進工地的,限制退休老年人進工地務工。
勞務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五大問題,一是總包方與勞務方依然是甲乙方關系,總包方向勞務方轉嫁風險與責任現象普遍,未組建“風險共擔、合作共贏、共享共富”的利益共同體;二是傳統勞務發包模式下,勞務分包數量多且實力弱,專業管理人員匱乏、無證上崗現象依然存在,總包方管理協調工作量大,對勞務方管理不深入,工程質量安全較難保障;三是勞務分包指導價不明確,勞務分包低價中標現象依然普遍,中標的勞務分包資源能力不滿足總包要求的現象依然存在,總包與勞務的合同結算糾紛普遍存在;四是建筑企業“以包代管、提點大包、資質掛靠”的現象依然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風險較大。
以下是一些與家裝勞務分包資質相關的案例:
最高法院案例:名為勞務分包實為工程分包,根據定額結算。本案判決將企業管理費、規費計入工程造價。但也有觀點認為,《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設定的工程承包人是一個具備施工企業資質的建筑企業,如果實際施工人是不具備施工企業資質的個人,不應當將與建筑企業相關的企業管理費、規費計入工程造價;人民法院并未適用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而是根據市場定額確定涉案工程價款,既然不適用合同約定,則不存在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額外獲取利益的情形。據此,兩項費用不應計入造價,從而體現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在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中,建筑業農民工勞動糾紛數量占多,這很多是因建筑工程中存在勞務分包、轉包、內包、掛靠等情況。例如,在勞務分包案例中,一家公司通過招標方式從一家建設單位承包到樓房建筑工程后,將面積約為 150㎡的清除基礎淤泥的勞務分包給了邱日萍等 12 名農民工。可當邱日萍等完成工作任務后,公司起初借口尚未從建設單位獲取工程款而一再拖延工資,后來干脆以其分包勞務未獲得建設單位同意,屬于違法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為由拒絕支付。但勞務分包并非必然無效。就承建單位與建筑單位在建筑合同中沒有勞務分包的約定或勞務分包沒有得到建設單位認可時,是否屬于違法分包問題,應當區別對待:如果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備資質且在資質條件允許范圍內的分包,不屬于違法分包;如果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資質或雖然有資質但不在資質許可條件范圍內的分包,屬于違法分包。與之對應,本案所涉清除基礎淤泥的勞務,并沒有什么技術含量,只需通過簡單的體力勞動就能完成,根本不存在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的問題,因而公司不能拿無效說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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