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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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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借用資質,顧名思義是指民事主體不具備某行業的從業資質,而依托或者借用有相應資質的主體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行為。在建筑活動中,一般是指沒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某一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名義承攬施工的行為。目前尚無法律對建筑施工領域的“掛靠”進行明確定義,《施工發承包違法行為管理辦法》第九條對掛靠行為的定義:“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故單位或者個人借用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構成掛靠。其中以有資質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者個人即為借用資質(掛靠)情形下的實際施工人,出借資質的個人或者單位為施工企業,發包人是指具有支付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例如,在一些小型建筑項目中,沒有資質的施工隊為了承接工程,會借用有資質的建筑公司的名義進行投標和施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借用資質是屬于違法的行為,會被行政機關進行處罰,且行政處罰不可免除。 從行政法角度分析,借用資質經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屬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對借用資質單位和被借用資質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從民法角度分析,借用資質是以被借用資質者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并征得被借用資質者同意,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理應由被借用資質者承擔。 從刑法角度分析,如果借用資質單位沒有取得相關資質而從事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也可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例如,某建筑公司出借資質給無資質的施工隊,被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在實際情況中,存在許多工程借用資質的案例。例如,甲于2013年至2016年期間借用乙公司資質承攬丙公司的鋼結構工程,共施工8個項目,每個項目均以乙公司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以乙公司的名義向甲方開具發票,丙公司將工程款全部支付至乙公司賬戶,工程完結后,甲方多次找到乙公司要求對賬,但是乙公司均以各種理由拒絕對賬,遂訴至法院。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存在很多阻礙,需要證明的內容很多,向丙公司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內容包括涉案工程的合同、驗收報告、發票開具、工程款支付情況,證實涉案工程款總金額及相應的支付情況,證明涉案工程是甲方承攬,甲方施工,只是借用了乙公司的資質,在上述兩份證據完善的前提前,乙公司才承認雙方之間的資質借用關系,否則乙方一直主張沒有借用資質這回事,上述兩項證據完善后,乙公司才將會計憑證拿到法庭上與甲方進行對賬,對賬過程中發現甲方收到的工程款遠遠多于其自己統計的數額,所以訴訟請求與實際欠款數額相差很大,同時涉及到稅費、管理費問題,由于甲方開具發票的時候未留存相關證據,多承擔了20余萬元的稅費,好在借用資質為違法行為,管理費不支持。
工程借用資質會帶來諸多風險和嚴重后果。 從行政責任角度看,借用資質單位和被借用資質單位會被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建筑施工企業會被吊銷資質證書。 從民事責任角度看,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借用資質的出借方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合同認定角度看,借用資質簽訂的合同大多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合同。 從工程款追討角度看,合同無效后,實際施工人追討工程款缺乏法律支持,且能否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法律暫未明確。 從優先受償權角度看,除非發包人主動承認同意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施工,否則難以享有法定優先受償權。 從糾紛解決角度看,借用資質施工的法律關系復雜,一旦產生糾紛進入法律程序,往往是漫長的訴訟過程。例如,劉某將自己建筑公司的資質借用給王某使用,王某在承包建設工程中出現問題,劉某公司需對發包方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所拖欠的工資也承擔連帶責任。
為了防范工程借用資質的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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