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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8: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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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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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資質代辦掛靠是指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被掛靠方通過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費。例如,一些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個人或團隊,為了承接工程項目,會尋找有資質的建筑企業進行掛靠,以該企業的名義參與投標和施工。
經濟損失風險
項目成本不可控。掛靠項目中,成本由掛靠人管控,施工單位不參與,可能導致成本大幅偏離市場行情,掛靠人無力施工或退出時,施工單位需接手爛攤子,造成損失。
項目結算不可控。結算由掛靠人與發包人直接確定,施工單位無法控制,若出現糾紛,施工單位難以實際控制結算,掛靠項目虧損且掛靠人退出時,施工單位難以扭轉局面。
維修費用不可控。項目結束結算后,掛靠人退出,但施工單位仍承擔維修責任,由于非實際管控,維修費用可能超出預留質保金,導致施工單位自費維修。
分供付款不可控。掛靠人以施工單位名義簽訂合同,若無法支付款項,施工單位作為名義合同方需承擔對分包和材料采購商的付款責任。
質量責任不可控。掛靠人因自身資質不足或能力較弱,可能導致施工質量不合格,使施工單位與掛靠人共同承擔責任。
行政處罰風險
安全事故風險
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手續等”。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
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
借用資質(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出借資質(被掛靠)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借用資質(掛靠)人按照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要求,或由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直接支付款項,或以其他方式向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交納管理費、工程價款等費用。
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實質性的工程款收付關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系。
《民法典》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新建工司法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實務中,掛靠法律關系的認定應重點審查:投標保證金的繳納主體和資金;實際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簽訂合同;實際施工人是否與發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實際施工人是否全程參與投標、保證金的支付、合同的訂立、實際施工等;是否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等。
用自己公司申請一個資質,也就是新辦一個。新辦下來的工程資質永遠屬于自己公司,安全可靠,但申請過程手續繁瑣,需找人員、整理材料,人力精力成本高,申請費用和每年的維護費用也較高。
通過直接購買別人的工程資質,可省去整理材料跑手續的時間,也不用準備人員,能快速獲得,但費用比新辦高,維護成本與新辦相同。
選擇加盟一個有工程資質的分公司,可用總公司的資質承接工程,費用相對便宜,資金走自己分公司賬戶,安全可靠,但資質永遠屬于總公司,只是借用,適合公司業務不穩定的情況。
不建議掛靠別人的資質,因為用別人的資質接工程,工程款要走別人賬戶,蓋章等問題都需找別人,資金不安全,掛靠費用也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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