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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8: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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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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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掛靠,是指沒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通過向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交納相應管理費,借用該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而被掛靠企業對承攬的工程并不進行實際管理的行為。
例如,一家沒有建筑施工資質的小型工程隊,為了承接某個大型建筑項目,向一家有資質的大型建筑公司支付一定費用,以該公司的名義參與項目投標和施工,這就是典型的資質掛靠行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參考建設部發出的《建設部1999年整頓和規范建設市場的意見》中“關于若干違法違規行為的判定”的第四條確認了掛靠行為的判定條件:
有無資產的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受益權等)聯系,即其資產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劃轉現單位,并經公證。
有無統一的財務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義搞變相的獨立核算。
有無嚴格、規范的人事任免和調動、聘用手續。凡不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定為掛靠行為。
資質掛靠存在諸多風險,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經濟損失風險:在掛靠項目中,由于被掛靠企業通常會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這增加了掛靠人的成本。同時,如果項目出現虧損或資金周轉問題,掛靠人可能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
合同無效風險:對于掛靠人來說,一旦掛靠關系被認定,其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簽訂的合同歸于無效。
工程質量風險:掛靠情形中,掛靠人往往缺乏相應的工程項目承包資質,同時很多掛靠的實際施工人往往是自然人,缺乏施工經驗,因此在施工過程中很容易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對于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掛靠人與被掛靠人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責任風險:
對掛靠人:掛靠合同無效,掛靠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違約責任或對外責任承擔對掛靠人沒有約束力。
對發包人:對于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發包人損失,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分包或轉包承包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又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的,被掛靠人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資質掛靠是一種違法行為,不應該被辦理。但從認定的角度來看,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的,可能會被認定為掛靠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建筑企業辦理資質時,遇到人員不足,應通過合法途徑補充人員,而不是通過人員掛靠這種違規方式。企業通過找相關專業人員掛證來完善人員配置情況,而這些人員本身從事其他工作,只是將證掛在申請資質企業,等到企業不需要的時候再退出重新掛其他單位。這種方式屬于違法行為,企業需抵制這種行為。若企業想要在建筑行業中發展下去,需招攬真實人才,避免選擇人員掛靠,人員掛靠屬于違規操作行為,會對企業產生嚴重后果。對于企業辦理資質審核、資質年審等環節,存在不利因素。一經建設部門查實,嚴重的,會被取消行政許可,不能再申請資質。
資質掛靠是違法的,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
對“掛靠方”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對“被掛靠方”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
合法獲取建筑資質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
建筑資質新辦:相對來說,資質新辦沒有資質分立所帶來的部分問題,而且資質新辦所取得的資質證書也是屬于自身所有,以后還可以出售資質證書。但是建筑資質新辦也有一定的難度 ,特別是在建筑資質接連改革以后,相比以往,建筑資質申請條件得到簡化,但是要求更加嚴格,尤其是對人員和社保方面,另外新辦資質的時間比資質分立要長很多。
找資質代辦機構:對比建筑企業自己去申辦建筑資質來說,資質代辦機構更具有專業性,通過人員的準備以及資料的撰寫和流程的把控更加熟悉,所以也就提升了資質審核的成功率;建筑企業一般新辦一個資質,是非常費力費時的,而且需要招聘專業人員來負責,對比資質代辦機構來說可能最后花費的代價更大。
通過整體收購一家具有高資質的建設工程企業:通過收購具有高資質的企業來獲取其資質。
通過企業之間重組、合并、分立進行資質平移:
企業吸收合并,即一個企業吸收另一個企業,被吸收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企業申請被吸收企業資質的。
企業新設合并,即有資質的幾家企業,合并重組為一個新企業,原有企業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并提出資質證書注銷申請,新企業申請承繼原有企業資質的。
企業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設合并),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后,合并后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
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
企業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后,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后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資質的。
企業跨省變更,即企業申請辦理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可簡化審批手續,發放有效期1年的證書。企業應在有效期內將有關人員變更到位,并按規定申請重新核定。在重組、合并、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注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以上七種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核凈資產、企業主要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直接進行資質證書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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