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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8: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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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母子公司之間不可以互相借用資質和業績投標。
《公司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表明在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中,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民事責任主體。
《招標投標法》第18條、《政府采購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資質是對投標人(供應商)的特定條件要求,是中標后履行合同所必須具備的強制性資格條件。
《建筑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2條第一款規定:“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第69條規定:“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68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54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招標投標法》第54條第一款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款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政府采購法規中,關于借用資質如何處理沒有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借用資質的,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方式的可以依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83條的規定,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條例的規定,其他非招標采購方式,可以依據“提供虛假材料”來論處。
目前法律明確禁止母子公司之間互相借用資質,因此不存在合法的借用流程。如果強行借用,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中標無效、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責。
民事法律責任風險
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
工程質量是終身責任制,一旦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發包人可能要求公司與實際施工的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實際施工人往往會以被借用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大量的各類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現借用人與供應商等第三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法院將判決被借用企業承擔給付責任。
對勞動用工風險和擔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稅務經濟風險管理費可能被沒收,還會有因開票涉及的稅務經濟法律風險。
實際施工人與發包方互相勾結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方互相勾結,損害出借資質的掛靠方利益,也是高發和很難應對的民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風險
國家嚴厲打擊違法掛靠、轉包行為,出借資質的行為屬于違法經營,對掛靠出借資質單位及相關人員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66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依據《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十四、五條規定將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公示;被借用企業將面臨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另外,出借資質過程中涉及開具發票的問題,或引發稅務部門行政處罰的風險;出借資質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或引發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刑事法律責任風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或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因實際施工人的原因(如質量、工期、材料)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借資質掛靠是以建筑工程公司名義對外經營,應以建筑工程公司為增值稅納稅人,涉及開據發票時會存在稅務問題。
法律建議
為保障總包單位的合法權益,以免受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和處罰,建議努力避免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法律禁止實施的行為。如果實在無法避免將工程交由他人掛靠施工的,建議務必加強日常的全過程管理,尤其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借用母公司資質屬于違法行為,以下是一起相關的案例:
前段時間,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案件,一伙人伙同其他投標者借用多家公司資質,采用集中統一安排錯開報價方式串通投標,并約定利益共享,最終116個工程全部中標,其中多個項目的不同標段均由該伙人中標,涉案金額高達 億元。案發后,被告人施某皓等15人系被抓獲歸案,被告人董某源等8人系主動投案。最終23人均被判刑,處以拘役5個月至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不止,并處罰金共計1830萬元。
電信行業
《電信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冒用、轉讓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或者編造在電信設備上標注的進網許可證編號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建筑行業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母子公司之間資質借用/共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僅在法律特別規定下,母公司可以授權子公司經營其取得的許可項下的業務。《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經發證機關批準,可以授權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公司經營其獲準經營的電信業務。發證機關應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中載明該被授權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種類、業務覆蓋范圍等內容。獲準跨地區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在一個地區不能授權兩家或者兩家以上公司經營同一項基礎電信業務。”
總公司與分支機構之間資質借用/共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受總公司支配,可以接受并完成總公司委派的任務。所以,作為派出機構,分公司只有取得母公司的授權才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在授權和經營范圍內,分公司一般情況下可以使用總公司的資質從事業務。在一些特殊行業,分支機構也需要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
兩個股權獨立公司之間資質借用/共用
兩個獨立的公司之間,一般不得互相借用/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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