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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8: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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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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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勞務資質的工人,通常是指沒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要求的個人或單位,以有資質的勞務企業的名義簽訂勞務合同并從事相關工作。例如,《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
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借用勞務資質的工人存在諸多風險和嚴重后果。例如:
借資質承攬工程,獲利部分可能被沒收。如李某借用他人施工資質與某市實驗小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驗收合格后,該校以李某借用他人資質違法施工為由拒絕支付報酬,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工程款,但李某獲利部分被沒收。
允許他人違法掛靠,可能承擔重大事故責任。孔某明知自己公司不具冷卻塔維修施工資質,仍允許張某掛靠并承攬工程,發生事故后需承擔責任。
自然人借用企業資質承包工程,受雇于自然人的工人在施工中受傷,該自然人與企業應對工人受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會根據各方過錯判定賠償責任比例。
為避免借用勞務資質的工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加強對施工機械設備的管理和審查。通常情況下,具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會擁有一定數量的施工機械設備,而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所需設備多為臨時租賃、借用。
明確法律規定,借用資質簽訂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且應以工程質量合格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
遵循勞動法相關規定,對于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在外借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
司法實踐中認可依法簽訂的借調協議的效力,借調關系是用人單位、借用單位與勞動者三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借用單位實際提供勞動并領取報酬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
在一些案例中,借用資質的行為導致了嚴重的法律后果。例如,陳某以某公司名義承接工程,工人工資由陳某發放,雙方屬于借用資質。工人受傷后,法院判決某公司與陳某對工人受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合法使用勞務工人應遵循以下途徑:
招聘行為應是道德和合法的,且應避免歧視和任何形式的非自愿勞動、奴役和人口販運。公司應以工人能夠理解的語言以書面形式與其商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用工單位應履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福利待遇,進行必要的培訓,并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同時,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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