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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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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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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礦山開采施工三級資質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開采工程的行為。
風險:
對于被掛靠企業,可能面臨法律責任。一旦掛靠項目出現質量問題、安全事故等,被掛靠企業需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影響企業信譽和市場形象,可能導致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環境,阻礙行業的健康發展。
可能引發經濟糾紛,如工程款支付、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爭議。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嚴禁資質掛靠行為。例如,在《關于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中指出,承包單位應當依據規定,取得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等級的施工資質,并在其資質范圍內承包工程,嚴禁資質掛靠。
識別礦山開采施工三級資質掛靠行為,重點可從以下方面審查:
投標保證金的繳納主體和資金。
實際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簽訂合同。
實際施工人是否與發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
實際施工人是否全程參與投標、保證金的支付、合同的訂立、實際施工等。
是否以勞務分包形式來掩蓋掛靠行為。
以下情況一般認定為掛靠:
假借內部承包名義,但沒有人員聘用合同、沒有繳納社保、沒有工資發放記錄,辦公場所是各自獨立的。
掛靠協議簽訂后,掛靠人再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在沒有掛靠協議的情況下,掛靠人以被掛靠人代理人的身份簽訂合同的。
工程款直接流向掛靠人,被掛靠人僅收取管理費,無實質參與工程管理,各自財務獨立的。
在工程“掛靠”施工領域,由于掛靠行為引發的糾紛案件較為復雜,涉及多方法律關系主體。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因掛靠人缺乏相應的工程項目承包資質和施工經驗,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引發工程質量糾紛,進而導致被發包人索賠。根據《建筑法》第 66 條規定,被掛靠人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最高院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 7 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為避免礦山開采施工三級資質掛靠,應采取以下措施:
加強監管執法。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執法,依法依規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對于發現的掛靠行為,責令停產整頓,并依法從重處罰。
企業自查自糾。礦山企業要組織對自身的工程外包、掛靠行為進行自查,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立即主動停產停建整頓。
強化制度約束。施工單位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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