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切換城市]
歡迎來到好順佳財稅法一站式服務平臺!
好順佳集團
2024-09-20 09:31:32
498
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無資質、有風險、早辦理、早安心,企業資質就是一把保護傘。好順佳十年資質許可辦理經驗,辦理不成功不收費! 點擊咨詢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也有相關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對于借用他人資質者,可能面臨一系列法律后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中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出借資質的行為屬于違法經營,出借資質的單位及相關人員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 66 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而且,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資質合同均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此類合同關于實際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資質的企業支付管理費的約定,應為無效,該管理費實質上是違法套取利益的行為,不受司法保護。
目前,不存在合法借用資質的途徑。借用資質承攬工程是被明令禁止的,因為這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也給工程質量和安全帶來諸多隱患。
在借用資質的情形下,存在一些相關的案例和司法觀點。例如,最高院四巡案例表明: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建設施工合同因違反“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規定導致無效,但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專業法官會議紀要指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的情況下,發包人與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要避免借用資質帶來的糾紛,借用資質本身是違法且不被允許的行為。但從實際情況出發,在建筑工程領域,如果確實存在借用資質的情況,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明確合同關系:在借用資質的情況下,要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因合同約定不明確導致糾紛。
保證工程質量:無論資質是否借用,都要確保工程質量合格,這是減少糾紛的關鍵。
留存相關證據:對于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各項文件、資料、溝通記錄等,要妥善保存,以備可能出現的糾紛時作為證據使用。
遵守法律法規:盡管借用資質不可取,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盡量遵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因其他違法行為加重糾紛的復雜性。
需要強調的是,以上措施并不能改變借用資質行為的違法性質,只是在這種錯誤行為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盡量減少可能帶來的損失和糾紛。
< 上一篇:借用公司資質承諾范本
下一篇:借用安全生產資質 >
您的申請我們已經收到!
專屬顧問會盡快與您聯系,請保持電話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