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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09: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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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而制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了這一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第六條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
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各類別等級資質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九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三)水利、交通、信息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四)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申請前款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二)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前款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三)勞務分包序列資質;(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二)企業章程;(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四)企業項目經理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五)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六)企業主要機械設備及檢測儀器的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七)企業近三年的財務報表;(八)企業近三年完成的代表性工程的合同、竣工驗收報告、質量評定表;(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填報《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通過資質許可機關的網站或審批平臺提出申請事項,提交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業績等電子材料。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三十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收到延續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五年。
第十七條 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該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十九條
以上就是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繼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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