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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1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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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要求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企業必須擁有一定數額的注冊資本,這是企業開展建筑活動的基礎。
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配備與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這些人員需具備法定的執業資格。
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企業需具備完成建筑活動所需的技術裝備,以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除上述條件外,企業還需符合其他由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企業需經過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這確保了專業技術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保障建筑活動的質量和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這一規定旨在防止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超出其能力范圍承攬工程,從而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在這種情況下,聯合承包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這一規定確保了聯合承包的單位能夠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避免因資質問題導致的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
近年來,關于資質管理制度的改革一直在進行中。《建筑法》修訂過程中,資質管理制度的去留成為了核心問題之一。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建筑業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的資質管理制度,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建筑市場的有序發展。隨著建筑業市場體系和法律法規體系的逐步完善,資質管理制度的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意味著需要放開事先審查、降低入門關,注重事中事后的監督。當前的資質分級管理制度過于注重事先審查,而對事中事后監督不足。因此,取消資質管理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如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臺倒塌特別重大事故、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等,表明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問題與資質并沒有必然的聯系。這些事故的直接原因多是違規施工、違法改建、監管嚴重缺位等,而非資質問題。因此,取消資質管理制度并不會直接影響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取消資質管理制度后,可以通過以下措施來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設立保險制度:通過經濟手段來調節市場行為,用經濟利益關系保證市場競爭主體的品質。施工質量水平較差的企業,在投保時就要付出高額保費,甚至沒有保險公司愿意為其承保,此類企業因此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最后會逐漸被市場淘汰。
加強監理的職責:在當前的環境下,監理幾乎是發包人的附屬,聽從發包人的指令行事,其在質量監管中的作用十分微弱。因此,對監理制度進行改革,加強監理的職責迫在眉睫。
加強建造師的主體責任:建造師是建筑團隊的靈魂人物,加強建造師的主體責任是重中之重。
加強發包人的責任:發包人應對工程質量問題進行負責和監督,如果出現質量問題,發包人也應當承擔主體的責任。
加強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事中事后的監督管理責任:取消資質管理制度后,政府可以加強對事中以及事后的監督監管,從而更好地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要求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建筑市場的有序發展和建筑工程的質量安全。隨著建筑業市場體系和法律法規體系的逐步完善,資質管理制度的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取消資質管理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未來,通過設立保險制度、加強監理和建造師的職責、加強發包人的責任以及加強政府建設行政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督等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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