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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1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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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辦法旨在規范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的管理,確保公共建筑設計的質量和安全。以下是詳細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的管理,加強對公共建筑設計人員的資質認證和監督,保障公共建筑設計工作的質量和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專門負責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的認證、注冊和管理工作。該機構由建筑行業的專家和相關部門代表組成。
第三條 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第四條 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組織架構,明確各個職能部門的職責和權限。
第五條 公共建筑設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和支持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的工作,提供所需的信息、文件及樣本。
第六條 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統,方便管理、查閱和使用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相關的信息。
第七條 公共建筑設計人員申請資質認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八條 公共建筑設計人員申請資質認證,應當向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第九條 公共建筑設計資質認證由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和決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將獲得相應的資質認證。
第十條 公共建筑設計資質認證的有效期一般為5年,認證有效期屆滿前,申請人可以向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申請續期。
第十一條 公共建筑設計資質認證的取消和撤銷,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第十二條 公共建筑設計機構申請資質注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十三條 公共建筑設計機構申請資質注冊,應當向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四條 公共建筑設計資質注冊由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負責審核和決定,符合條件的公共建筑設計機構將獲得相應的資質注冊。
第十五條 公共建筑設計資質注冊的有效期一般為3年,注冊有效期屆滿前,公共建筑設計機構應當向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申請續期。
第十六條 公共建筑設計資質注冊的變更,應當及時向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申報。
第十七條 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設計師的信息管理系統,記錄和管理公共建筑設計人員的資質認證和注冊情況。
第十八條 公共建筑設計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報告相關信息,如職稱晉升、業績變更、專業技能提升等。
第十九條 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公共建筑設計人員的資質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公共建筑設計機構應當向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工作報告,記錄和本年度的設計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公共建筑設計機構解散、終結或者停業的,應當及時向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報告,并注銷相應的資質注冊。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有權采取警告、罰款、暫停資質權利、撤銷資質注冊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公共建筑設計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將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以上就是詳細的公共建筑設計資質管理辦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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