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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0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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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教育培訓資質的罰款情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具體情況有所不同。以下是詳細的解釋和說明:
根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做出處罰決定前,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發出《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做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其他權利。
無證辦輔導班屬于違法行為,會受到教育行政處罰。這些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撤銷教師資格、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
根據最新的信息,無證培訓機構的罰款具體如下:無證開輔導班需沒收違法所得,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除了罰款,無證培訓機構還可能面臨其他處罰。例如,如果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兩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第五條明確指出:嚴格掌握教師資格條件,未取得相應資格的學科類教師應于2018年下半年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經過教師資格考試未能取得教師資格的,培訓機構不得繼續聘用其從事學科類培訓工作。這意味著,即便在校外教育機構,如果沒有教師資格證,也不得從事教師職業。
無教育培訓資質的罰款和其他處罰措施是根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具體的罰款數額和其他處罰措施取決于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因此,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從事教育培訓活動時,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和許可證,以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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