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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4 08: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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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三)企業章程;(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五)企業項目經理資格證書、身份證;(六)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三)企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質量驗收、安全評估資料。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不含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列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核部門應當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審查核實。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審批。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審批,應當從受理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到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由于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在資質許可機關的網站或審批平臺提出申請事項,提交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業績等電子材料。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提出申請。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二)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三)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四)有嚴重違約行為的;(五)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建筑業企業資質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企業資產是否符合資質標準的要求;(二)企業主要人員是否符合資質標準的要求;(三)企業技術裝備是否符合資質標準的要求;(四)企業已完成的工程業績是否符合資質標準的要求;(五)企業是否存在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行為;(六)企業是否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行為;(七)企業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一)定期檢查;(二)不定期檢查;(三)專項檢查。定期檢查每三年進行一次,不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
第十九條 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撤銷其資質證書,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繼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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