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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0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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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防雷設計資質的管理對于保護文物建筑免受雷電損害至關重要。根據《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是詳細的資質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建筑防雷工程的勘察設計資質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和《防雷工程專業資質管理辦法》,結合文物建筑雷擊防護工程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是指為文物建筑防雷進行的調查、研究、勘察、測繪、制定防護方案、提供施工設計資料的活動。
第三條 凡從事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具有文物價值的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防雷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制定的原則:同文物保護工程的勘察設計資質管理相一致的原則;同文物保護工程類型相統一的原則。
第五條 凡從事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依據本辦法申報并取得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方可承擔相應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的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
第六條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核定為甲級資質:
(一)經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建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近五年具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三項以上,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六項以上。
(二)經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甲級資質,近五年具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五項以上,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十項以上。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核定為乙級資質:
(一)經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建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或防雷工程專業設計甲級資質,但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達不到第七條要求的。
(二)經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建設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近五年具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設計業績兩項以上,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四項以上。
(三)經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乙級資質,近五年具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護雷工程設計業績三項以上,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六項以上。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核定為丙級資質:
經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建設工程設計乙級資質或防雷工程專業設計乙級資質的單位,其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業績達不到第八條要求的。
第十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家文物局審定、公布。乙級及以下級別資質的申請、公布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申請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資質申請表;(二)主管機關頒發的單位法人證書或文件;(三)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或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書;(四)近五年的相關業績可信證據資料。
第十二條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設計單位取得資質并從事防雷設計滿三年后,且年檢合格,可提出資質升級申請。
第十三條 取得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須根據自身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相應級別的勘察設計項目。
第十四條 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是從事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資格要求,只限本單位使用,不得轉讓,不得為其它單位或個人提供圖章、圖簽,不得超出資質證書核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業務。
第十五條 取得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表》、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或防雷設計專業資質證書,交驗相關資料,參加年檢。
第十六條 單位資質符合資質等級標準要求,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年檢合格。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時間提交年檢資料的;(二)提交的年檢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三)在年檢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文物建筑防雷設計資質的管理是為了確保文物建筑在防雷方面的安全和有效。通過嚴格的資質管理和年檢制度,可以保證勘察設計單位的專業能力和技術水平,從而更好地保護文物建筑免受雷電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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