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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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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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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資質管理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定。以下是詳細的建筑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獲得該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
專業承包資質:獲得該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勞務分包資質:獲得該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等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企業申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和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和一級企業、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企業(不含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列企業)資質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核部門應當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審查核實。施工總承包序列和專業承包序列二級及二級以下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審批。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業企業的資質審批,應當從受理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到建筑業企業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公眾媒體上公告。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五年。
第十五條 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予以補辦。
第十六條 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第十七條 企業分立的,分立后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
第十八條 企業改制的,改制后的企業可以承繼原企業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第十九條 企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二十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撤銷其資質證書,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二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建筑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三條
以上就是建筑企業資質管理的相關規定,具體內容可能會隨著時間和政策的變化而有所調整。企業在申請和管理資質時,應當密切關注最新的政策動態,確保符合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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