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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12: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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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于2013年12月4日獲得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16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14年4月1日起開始施行。該管理辦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規范排污許可行為。根據《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情況,制定了該管理辦法。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以下排污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此外,排污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領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排污許可證正本應載明以下事項:
排污許可證副本除載明上述事項外,還應載明以下事項:
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對于規范廣東省內的排污行為,保護環境,減少污染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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