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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09: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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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現行有效的法律,即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都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機關負有積極執行和實施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義務;二是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授權進行活動,即行政機關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須有立法性規定的明確授權,沒有立法性規定的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利行政(以行政處罰、強制為典型代表),即剝奪相對人權利、課以義務的行政行為。
合理行政原則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應當具有理性基礎,禁止行政主體的武斷專橫和隨意。規范的行政理性表現為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二是考慮相關因素原則,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三是比例原則,行政機關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是必要、適當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方式,如果為達致行政目的必須對相對人的權益形成不利影響,那么這種不利影響應當被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內,并且兩者應當處于適當的比例。
程序正當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子原則:一是行政公開原則,即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公開,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了解權;二是公眾參與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重要規定或決定,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特別是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決定,要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聽證;三是回避原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高效便民原則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效率原則,其基本內容有二,;二是便利當事人原則,在行政活動中不增加相對人程序負擔,處處替相對人著想,方便相對人到行政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誠實守信原則有三個子原則:一是行政信息真實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可信。不能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二是信賴保護原則,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對于被許可人而言,行政許可行為是授益性行政行為,屬于有利行政且由于被許可人因行政許可行為由國家機關所為,因此而產生了心理上的信任和依賴,據此對自己的相關財產或行為加以處理或安排。 如果獲得行政許可后,行政機關隨意加以撤回和改變必然造成被許可人的損害,也會使行政機關失信于民,因此,一旦行政許可生效,行政機關一般不能撤回與改變。 這就是行政許可的信賴保護原則的內涵。 信賴保護原則作為《行政許可法》重要的原則之一,;三是行政允諾應予兌現,行政機關應作其諾言的“奴隸”。實踐中,以下情況應適用誠實守信原則:1.當行政機關作出兩個相互矛盾行政行為,往往一個是有利行政(在前),另一個是不利行政(在后),對行政相對人應適用信賴保護(誠實守信)原則;2.授益行政后的行業“整頓”、收回、關閉、撤回、“停止”等,應適用信賴保護原則;3.由于政策的變化相對人的行為從合法變成違法,應適用信賴保護(誠實守信)原則。
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包括:一是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法定原則和行政許可的設定范圍法定原則;二是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三是必須公布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未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四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必須誠實信用,遵循信賴保護原則。
以上就是關于“行政許可原則”的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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