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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09: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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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許可是指在行政許可的有效期間內,行政機關依職權做出否定行政許可效力的決定,使該行政許可向后失去法律效力。撤回行政許可的條件通常是申請人終止,其權利義務承受人要求撤回等。此外,如果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也可以撤回行政許可。
撤回行政許可的程序規定包括:行政許可撤銷的事由、撤銷的后果等。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撤回行政許可的程序包括:告知被許可人填表后報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撤回決定書,再辦理注銷手續。
撤回行政許可與撤銷行政許可的主要區別在于適用的情形不同。撤回行政許可僅適用于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兩種情形。撤銷行政許可適用于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被許可人單方或雙方有過錯的情形,例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撤回行政許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作出撤回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相應補償。無論是撤銷還是撤回行政許可,都有可能對被許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響。被許可人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行政許可因其本身有過錯而不受保護。
例如,浙江省建設廳在2023年9月1日向某個單位發出《撤回行政許可告知書》,并委托舟山市建設局送達該單位。這個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浙江省建設廳提出陳述或申辯的書面材料,因此浙江省建設廳決定撤回該單位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二級的行政許可。如對該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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