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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09: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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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定許可是指在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這一制度限制了著作權人的許可權,但仍保護了他的獲得報酬權,使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得到滿足。法定許可使用的幾種情形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和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
教科書的法定許可是為了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是,必須按照規定支付報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適用于作品在報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同樣,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允許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這里的關鍵條件是被使用的是音樂作品,而且是已經被他人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
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適用于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同樣,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也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規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征得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須支付法定的報酬。這一制度的優點就在于即使公眾廣泛利用作品的愿望成為現實,又使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得到保障,鼓勵了其創作和投資的積極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分配了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此外,法定許可使用方式具有效率高、簡便易行的特點,大幅度地降低了傳播作品、使用作品的成本,提高了使用者的經濟效益,節約了社會財富。
著作權法定許可與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最主要的區別在于,雖然兩者都要求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并且在使用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但著作權合理使用不需要支付報酬,而著作權法定許可則需要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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