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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0 09: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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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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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概述]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是建筑企業進入建筑市場的許可證,由國家建設主管部門頒發和管理。資質分為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級;施工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及承包工程范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定、發布;專項分包企業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申請資質的程序]已經設立的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應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企業章程。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件。
企業所有工程技術、經營人員(含項目經理)的職稱(資格)證件,及關鍵崗位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企業的生產統計和財務決算年報表。
企業的驗資證明。
企業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質量、安全評定資料。
其他需要出具的有關證件。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工程勘察和設計業務時,還需出具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格證書》和《工程設計資格證書》。
新設立建筑業企業,應當先由資質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資質預審,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再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審批手續。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應由最低等級定起。經審查合格的建筑業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頒發《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的管理]1. 一個企業只能辦理一個資質證書(指正本)。如果企業具有多種專業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一個主要資質的同時,申請其他承包工程范圍。
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內容發生后的一個月內,到原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一級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其他變更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辦理,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無效。
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必須在省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辦的報紙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領。
對企業資質的動態管理是指企業按資質標準就位后,由于情況變化,當構成及影響企業資質的條件已經高于或低于原定資質標準時,由資質管理部門對其資質等級或承包工程范圍進行相應調整的管理。
企業一般在資質定級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兩項以上本等級承包范圍內規定的上限工程,其他資質條件均達到上一資質等級標準,并且連續三年資質年度檢查合格的,可申請晉升一個資質等級。
企業資質的升級、降級,實行資質公告制度。公告由資質管理部門不定期在地方或行業報紙上發布。其中一級企業的資質公告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違反資質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企業在申請資質或資質年度檢查中,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質條件或有關資料的,資質管理部門除應嚴格按照資質標準對其重新核定資質外,對情節嚴重的,可給予扣發資質證書 3 至 6 個月、限期整頓、降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無《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擅自超越《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圍從事承包活動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停工的處罰,并可處以罰款。
涂改、偽造、出借、轉讓或出賣《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資質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扣留資質證書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并可處以罰款。
特別提示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名稱、成立時間、經濟性質、營業執照、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企業技術負責人、承包工程范圍、企業變更及年檢等。資質證書在授予企業前必須填寫編碼。
[新建筑資質標準的補充]新建筑資質標準中,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轉讓涉及企業名稱變更,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主管部門將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建筑資質的辦理要根據建設部 159 號規定,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建筑資質辦理流程:
第一步:明確公司預申請的資質項,研究相應專業的資質標準,確定所申請資質項標準所要求的人員證書專業和數量。
第二步:組織統計公司現有人員證書專業和數量,確定實際人員證書與標準要求的差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應有 3 年以上勞動人事工作經歷,主要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的專業資格。開展職業介紹業務活動的場所應當辦公及經營場所的房屋應是商業用房等條件。
一般情況下,建筑企業資質是不能轉讓的。在特殊情況下,企業可申請資質證書變更。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建筑資質不可以掛靠。法律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筑企業資質標準:
企業資產,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近 5 年承擔過地上 25 層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項或地上 18 - 24 層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項等工程。
對申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資質的企業,未進入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的企業業績,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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