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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09: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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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將會被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明確指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除了罰款之外,未取得消防許可證營業的行為還可能受到其他行政處罰。例如,根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7號),企業在經營場所未公示營業執照、工作程序、收費標準、從業守則、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書、投訴電話等事項,會被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消防許可證營業的行為將面臨的是相當嚴厲的罰款和其他可能的行政處罰。因此,任何企業和個人在開展經營活動之前,以避免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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