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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1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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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食品經營者未在其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后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將會面臨一定的罰款。具體來說,如果違反了該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變更,那么該經營者將被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若拒不改正,則會面臨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明確了對于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這一規定不僅適用于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情況,也包括了其他可能導致許可證變更的情形,例如經營場所或外設倉庫地址的變化。
根據上述規定,實施處罰的部門是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這意味著,食品經營者需要在變化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最初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否則將可能面臨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罰款的具體數額取決于違規行為的具體情況。如果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則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則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食品經營者在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后,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以避免因未及時變更而產生的罰款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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