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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6 09: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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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設定行政許可的主要主體之一。根據中國的政體,凡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律都有權設定。這些事項通常包括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此外,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也必須由法律予以設定。
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法律規范,其效力等級僅次于法律。在法律尚未設定行政許可的領域,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是,一旦法律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行政法規則不得超越法律規定,而只能對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化的規定。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這種設定方式主要適用于臨時性、緊急情況,或者為試點、試驗需要,一時難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也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地方性法規是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或者批準的法律規范。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領域,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有關事項設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只能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立法權力,它涉及到哪些領域和事項可以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地方性法規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這種設定權的分配和運用,既體現了國家的立法權結構,也反映了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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