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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09: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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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是3年。這一期限屆滿后,如果企業希望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必須在有效期滿前的3個月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相關的文件、資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同樣,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也是3年。如果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后希望繼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的3個月內,重新申領新的經營許可證。
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資料包括延期申請書、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以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此外,如果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等符合規定的文件、資料。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必須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對于規定情況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重新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延期手續。
上述規定均出自《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該辦法已經2011年7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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