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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08: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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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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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無辦學許可證的機構進行辦學是非法行為,需要被取締。以下是取締無辦學許可證機構的相關步驟和法律依據:
調查摸底
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摸底,了解無證辦學機構的基本情況。
責令停止辦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和《教育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無證辦學機構會被責令停止辦學。
處罰措施 對于無證辦學機構,除了責令停止辦學外,還會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罰措施可能包括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以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締非法辦學機構 對于無證辦學機構,相關部門將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相應的罰款。如果無證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還將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長效管理機制 清理整治行動后,需要建立取締無證辦學工作長效管理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鄉鎮街道要作為發現和取締非法辦學機構的第一責任人,對取締后新出現的非法辦學機構,由各鄉鎮街道負責組織“回頭看”,做到發現一家,查處一家,防止整治后出現反彈,鞏固整治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處罰,包括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法》 第七十五條指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強調,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通過上述流程和法律依據,旨在保障教育質量和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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