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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08: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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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轉包資質的相關規定和區別
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與行業準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建筑施工企業在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才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建筑施工企業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其中,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設有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等12個類別,一般可分為特級資質、一級資質、二級資質、三級資質等四個等級;專業承包資質序列設有地基基礎、起重設備安裝、預拌混凝土等36個類別,一般可分為一級資質、二級資質、三級資質等三個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各序列資質只授予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主體不在建筑資質的授予范圍之內,因此上述民事主體不得從事具備資質要求的建筑活動。
禁止非法轉包
轉包是指工程承包方將業主發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給第三方。由于業主將工程交由承包方承包,看重的是工程承包方的資質、品牌、實力等因素,關注的是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等因素,如果工程承包方將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方,損害的是業主的利益,考慮到建筑產品的公共性,還會危害到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法規嚴格禁止轉包行為。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禁止違法分包
為了滿足施工的需要,充分利用社會分工協作,建筑工程總承包企業以及專業承包企業可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部分工作量對外分包,但是分包活動必須合法合規,否則將損害建設方及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法規嚴格禁止違法分包行為。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借用建筑資質和轉包的區別
借用建筑資質和轉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承包工程項目的對象和投標活動工作的制作兩個方面:
在出借資質的情形下,工程都是借用人通過某種關系承接的,工程的建設單位只認識借用人并不認識出借人,只不過由于借用人沒有建筑施工資質,才不得已去借用出借人的資質。而轉包的情形下,有資質的建筑企業直接承接了某項工程,然后又將其轉包給第三人,不存在第三人直接承接工程并借用建筑企業資質的情形。
在出借資質的情形下,在工程的招投標過程中,全部是由借用人完成投標工作,包括編制標書、施工預算文件、施工計劃等,并進行投標,最后簽訂合同的也是借用人,不過加蓋出借人公章而已,出借人只是借用資質證書和公章等。而在轉包中,投標工作由建筑企業完成,編制標書、施工預算文件、施工計劃、具體投標也都由建筑企業完成,最后簽訂合同的是建筑企業而不是分包人。
借用資質,也就是掛靠資質有幾個特點:
施工企業轉包資質涉及多個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實踐操作,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和監督,確保建筑活動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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