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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09: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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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飲料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工作,確保飲料產品的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飲料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和發證等環節。
第三條 飲料是指通過定量包裝的,供直接飲用或用水沖調飲用的,乙醇含量不超過質量分數為 %的制品,不包括飲用藥品。涉及的類別包括瓶(桶)裝飲用水類、碳酸飲料(汽水)類、茶飲料類、果汁和蔬菜汁類等。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 申請飲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五條 受理部門在接到申請材料后,應對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查。初審合格的,予以受理;初審不合格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審查與批準
第六條 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規范性。實質審查主要審查生產場所、設備、工藝流程、原材料和產品質量等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
第七條 審查組由3名以好順佳財稅查員組成,審查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審查經驗。審查組應對申請企業進行全面審查,并形成審查報告。
第八條 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九條 審查組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申請企業反饋,并要求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整改。整改完成后,審查組應進行復審,確認整改情況。
第十條 審查合格的企業,由受理部門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審批通過的,頒發飲料生產許可證;審批未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飲料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企業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應保持生產條件不變,如有變更,應及時向受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受理部門應定期對取得飲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持續符合相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企業,由受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飲料生產許可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以上就是飲料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具體內容,希望對申請企業有所幫助。企業在申請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本細則的要求準備材料和接受審查,確保順利取得飲料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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