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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0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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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依照《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對于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例如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和審批機關是根據企業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和數量來確定的。具體可參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是對危險化學品經營行為的一種監管手段,確保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能夠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保障人身安全和環境安全。企業在申請許可證時應仔細了解相關規定,并確保自身具備相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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